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2-1-1

发布时间:2004-07-17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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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2-1-1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商业服务名牌是指服务质量居国内领先水平、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品牌、群体服务品牌和个人服务品牌第三条中国商业联合会授权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推进中国商业服务发展战略。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评价、管理,并进行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宣传、培育;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由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省级商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做好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与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质量处合署办。

  第四条申请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实行包愿的原则。认定中国商业服务名牌遵循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商业服务名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内容明确、运作规范、独具特色、不断创新;
  (三)有两年以上经营历史,并经服务商标注册;
  (四)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服务的先进水平,企业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
  (六)经济效益显著,年销售额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七)得到了一定规模的推广或扩张,_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具体条件,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中国商业服务名牌每年认定依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商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应当如实填写《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申请表人》,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服务品牌的基本情况问容、历史、经营范围、相关标准或规范);
  (三)中介机构提供的质量管理状况、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的有关证明;
  (四)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证明该服务品牌的销售额、利润、行业排位、推广应用情况等方面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省级商贸主管部门或好业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申,并提出意见报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已初步认定的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予以认定,并正式公告,发给《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证书》及标志由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制作、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的有效期为*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可以向中国商业服务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在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和续展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该服务的标识、经营和广告宣传中,按规定使用中国商业服务名牌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申请。

  第十四条省级商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管理,监督检查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经营情况。对出现不符合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认定条件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管理委员会取消其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称号,收回《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证书》,停止使用中国商业服务名牌标志。

  从取消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称号之日起,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获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称号的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依靠技术进步,实施顾客满意战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的信誉。

  第十六条《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证书》和标志,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本获得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称号者,不得冒用中国商业服务名牌标;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称号者,超过有效期末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求获通过者,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商业服务名牌标志。

  第十七条参与中国商业服务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国商业服务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一交由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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